一、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北京******受贿辩护律师介绍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三、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
①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②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③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④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⑤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⑥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⑦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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