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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 | 弱势群体之家 公平正义之门 我所刘丽娜律师、魏思瑶律师获赠锦旗

发布时间:2023-04-25

一面锦旗,不仅是委托人对律师工作的认可,更是委托人对律师的一份信任,同时也激励着律师继续秉承“专业专心”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锦旗也代表了京师哈尔滨律所律师的职业风范和专业精神。


刘丽娜律师、魏思瑶律师获赠当事人锦旗

近日,当事人刘先生将写有“弱势群体之家  公平正义之门”的锦旗送到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向刘丽娜律师和魏思瑶律师赠送锦旗,感谢刘律师和魏律师在为其代理的案件中尽心竭力、尽职尽责,并对京师哈尔滨律所律师的专业水平表示认可和赞扬。


案情简介

       刘某是由其母亲杨某独自抚养成人,在刘某成年后,其母亲与李某结为夫妇,后刘某的母亲不幸因病去世,但杨某在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婚前个人财产单独由其子刘某独自继承,但是在杨某去世后,杨某生前的配偶李某却迟迟不搬离上述房屋,无奈之下,刘某委托刘丽娜律师、魏思瑶律师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母亲杨某的遗产,法院判定上述房屋由刘某单独继承所有,于是刘某持生效判决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上述房屋更名至刘某本人的名下。

在此时,被告李某仍然拒绝搬离房屋,并将房屋门锁更换,刘某想进入房屋取东西时,被告李某竟然报警,被告李某坚决拒绝搬离,于是刘某再次委托刘丽娜律师、魏思瑶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房屋,立即迁出。

案件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我方提出刘某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李某属于无权占有,同时被告李某在别处另有一处房屋可以居住,完全具备迁出条件,在开庭时被告李某却称其另外一处房屋现由其儿子居住并没有提交任何的证据证明此事实;我方认为其儿子是否在房屋内居住与本案无关,不能因为被告李某一直无房居住就一直无权占有原告刘某的房屋,且实际情况被告李某还确认拥有一套独立住房,同时我方也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其儿子现已30多岁,且每月收入颇丰,完全有能力自己解决住房问题自己独立生活,但是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我方意见,在被告李某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的前提下,认定李某所有的房屋由其儿子居住,以李某不方便与其儿子一同居住的理由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并坚持上诉,在二审开庭期间,被上诉人李某仍然在法庭中破口大骂,多次辱骂我方律师,但我方律师本着良好的职业素养,坚持将庭审进行下去,并且始终坚持 “刘某现属于房屋的所有权人,现李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无理占有案涉房屋”这一观点不动摇,***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要求李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搬离案涉房屋。

律师寄语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一面面锦旗背后是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和律师工作能力的认可,律师要把客户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去争取,去努力,甚至去“拼命”,这种付出,客户会看在眼里,感激在心。律师行业应该坚守自己的初心,恪守执业底线,踏实、务实、尽责对待每一个案件,才能走得稳、走得远。


这面锦旗不仅表达了当事人的感激之情,也承载着对京师哈尔滨律所律师执业能力的信任和认可,今后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也将一如既往,竭诚地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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