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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专业 |如何破解住户受饭店油烟侵扰的国内难题

发布时间:2024-07-08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各地新建小区高楼林立鳞次栉比,百姓安居乐业。随之,一些文化、娱乐、餐饮等服务欣然而至,为城市焕发出更大的生机,但有些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却因排油烟问题与业主发生纠纷。


案例分享

我省某住宅小区是新建******小区,小区内花红柳绿、小桥流水、道路整洁,户户窗明镜亮,生活相当惬意。但随着几家饭店的开业,有一栋楼的住户却怎么也开心不起来了。

这栋楼是高层住宅,楼下一左一右分别各有一座二层小楼,二层小楼是商业性质用房。***近有几家门市房纷纷做起餐饮生意,由于建楼时没有专用烟道,饭店经营者自行安装,将烟道从门市房后墙引出,延伸到二楼楼顶,排烟口和净化设施安装在楼顶。问题来了,饭店在营业时产生的油烟和噪音影响到高层住房的生活,住户和饭店经营者多次协商未果,住户开始向当地生态、公安、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等部门就污染环境、占用消防通道、私搭乱建、营业执照审批不合规等进行投诉,但各部门的答复都是本部门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及执法权不在本部门为由进行回复。

至此,这个事件陷入僵局。楼上住户很气愤,明明饭店这个行为不合法,侵害了业主的不动产权,但就是申诉无门。饭店经营者觉得冤枉,明明按照要求,安装了烟道和净化设备,检测指标也都合格,执法部门还总来调查,影响生意。各执法部门也很无奈,饭店这个行为是否违法执法权不在本部门,住户还总向政府投诉。

律师解读

经上网进行搜索,这种情况在全国都有,如北京、上海、成都、济南都发生过楼上住户因因楼下餐饮经营者的烟道排油污问题,遭遇四处投诉无门的困境,还真是个具有普遍性的难题。

下面,我们从以下两种情况来分析解决。

(一)小区属于商住综合楼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查阅相关的规划手续,如果楼上住户和楼下饭店都属于商住综合楼业主,则禁止经营者上有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住户可以到生态部门进行投诉,生态部门应联合市场监督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小区非商住综合楼情况

因民法典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说法,处理起来相对复杂一些。

1.可以适用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就规定,业主不得有擅自设置或者改变烟道、排风、排水管道行为。如果有这种行为的,业主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六十八条规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作为业主,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其他省份的地方性法规如果有类似规定,业主们可借鉴适用。

2.可以适用管理规约。《******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第四条规定,业主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小区的管理规约明确约定,餐饮经营者不得私自设置或者改变烟道、改变排风等行为,那么作为业主可以依据管理规约的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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