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OVERVIEW
吉某某有限公司因与洮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委托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张晓瑞律师、孙威律师向吉林省高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院经审查后,决定提审本案。经两次开庭审理,***终支持了我方诉请,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驳回洮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CASE BRIEF
(一)本案案由
丰某某公司与洮某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成立吉某某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饮料产品,吉某某公司应有偿使用洮某某公司的专利配方并支付配方使用费。合作协议签订后,吉某某公司在未使用洮某某公司专利配方的情况下,生产了系列饮料产品。洮某某公司认为吉某某公司违反合作协议约定,未按时足额支付配方使用费,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相应费用。
(二)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丰某某公司与洮某某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成立了吉某某公司,按合作协议的约定使用洮某某公司获得专利的饮料配方实际生产了系列饮料产品,却未按合作协议的约定支付配方使用费,吉某某公司与洮某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吉某某公司未给付配方使用费的行为已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当给付拖欠的配方使用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吉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吉某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吉林省高院申请再审。
(三)律师办理
张晓瑞律师、孙威律师在接受该案件委托后,调阅了一审、二审案件的全部材料,并向吉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案件的事实及经过。通过仔细分析案卷材料,并经过缜密的法律论证及研究认为:比照吉某某公司实际生产的饮料产品的实际配方和洮某某公司一审提交给法院的发明专利说明书,二者的配方构成仅有部分必要成分存在重复,且该重复部分不足以体现发明专利的独特性。
(四)案件结果
结合该观点,张晓瑞律师、孙威律师精心撰写了再审申请书及代理意见,在文书中******梳理了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情况,分析了证据的证明力及可以证明的问题,从案件事实层面指出了一审二审判决中的错误,***终吉林省高院认为,吉某某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并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洮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结语|CONCLUSION
本案中,律师提起再审的角度以及对证据和事实的透彻分析对案件再审的胜诉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案件的事实部分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认定规则,必须要结合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则适用进行分析,才能精准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尤其是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相关条款时,需严格依据证据所呈现的客观事实,不能仅凭合同表面约定进行主观推断。通过对产品实际配方与专利说明书的细致比对,清晰揭示了二者在核心技术特征上的差异,有力反驳了对方基于“形式违约”的主张,***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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